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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中构智配年产5万件UHPC电力配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12-341503-04-05-848442)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4#厂房,约面积7322m2,综合楼3楼全部及其他设施,合计面积600m2。项目新建全智能自动化生产线,购置产品生产模具等设备,同时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5万件UHPC电力配套产品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根据《报告表》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做好项目区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使用。
(二)项目运营期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水泥筒仓上料、硅粉罐仓上料产生的粉尘分别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砂石上料及输送环节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物料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各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废气排放应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排放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运营期间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西侧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厂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金属边角料、焊渣、沉淀池沉渣、废弃混凝土块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妥善做好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五)项目须采取主动预防、源头控制、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暂存间、化学品库等作重点防渗区,对砂石堆放区、成品堆场、沉淀池、除重点防渗区外的其他生产区域等作一般防渗区,对办公区等作简单防渗区,防渗区建设必须满足报告表提出要求建设;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六)做到厂区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相关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运营后,及时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对社会公开。
四、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裕安区大队、一中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与管理工作。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复。
2024年6月24日
抄送: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裕安区大队、一中队。
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