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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有限公司“六安新彩年产2000吨缠绕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3-341503-04-01-632469)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东关村工业园,用地面积4000m2。项目购置1栋生产厂房,拟购缠绕膜机组6套、分切机2台、环保干燥粒机1台及其辅助设备,同时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0吨缠绕膜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根据《报告表》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做好项目区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营运期冷却循环水,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新安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各工段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挤出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1)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运营期间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厂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贮存间。废包装袋、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妥善做好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五)项目须采取主动预防、源头控制、分区防渗要求,对危险废物暂存间、PB胶水存储区作重点防渗区,对生产车间内其他区域作一般防渗区,防渗区建设必须满足报告表提出要求建设;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六)厂区合理绿化,并做到厂区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相关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运营后,及时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对社会公开。
四、裕安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三中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与管理工作。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复。
2024年3月21日
抄送:裕安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三中队。
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3月21日印发